泰兴哪里可以报名自考本科?申请学位证书的要求是什么
泰州,泰兴2023-07-13 14:22: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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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
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
一、总则
第一条 我校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。为贯彻
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、《国务院学位委
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》和国
务院发布的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》,确保授予成人高等教
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细则。
二、申请对象
第二条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,参加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
(函授、业余等)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相关专业课程学习,通
过考试后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,凡符合本细则的
各项条件,均可经院、校级办学单位推荐,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
申请授予学士学位(证书上注明为: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)。
三、授予条件
第三条 凡参加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、业余等形式学习,
并同时具备下列诸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:
(一)经学员所在单位或学院鉴定,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
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,爱岗敬业,遵守法律,遵守校规校纪。
—3—
(二)专业课要求:能较好地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
的基本理论、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,课程学习成绩优良,具有初
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解决本学科实际问题的能力,学位主干课
程考核成绩均为 75 分(含 75 分)以上。
(三)学位外语成绩要求:
非英语专业毕业生,毕业前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(PETS)
3 级笔试考试(含听力),且成绩达到 60 分(含 60 分)以上。或
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视同达到我校学位外语要求:
1. 国家承认学历的英语专业本科(或以上)毕业生。
2. 我校本科(或以上)毕业且取得学士(或以上)
学位者。
3. 在原毕业院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、六级考试,四级或六
级考试成绩达 425 分(含 425 分)以上者。
4.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(二)考试(课程代码 00015)
成绩达到 70 分(含 70 分)以上者。
英语专业毕业生,毕业前须参加我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,
且成绩达到 60 分(含 60 分)以上。
(四)毕业论文(含毕业设计)成绩要求:毕业论文成绩合格。
第 四 条 凡参加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专业的学习和
考试,并同时具备下列诸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
学位:
(一)经学员所在单位或学院鉴定,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
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,爱岗敬业,遵守法律,遵守校规校纪。
—4—
(二)学位课程成绩要求: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到 70 分
(含70 分)以上。学位课程不得申请免考。
(三)学位外语成绩要求:
非英语专业毕业生,参加自学考试专业计划中规定的外语课
程考试,成绩达到 70 分(含 70 分)以上。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
者,视同达到我校学位外语要求:
1. 国家承认学历的英语专业本科(或以上)毕业生。
2. 我校本科(或以上)毕业并取得学士(或以上)学位,且
原学位外语课程与现专业学位外语课程一致者。
3. 在原毕业院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、六级考试,四级或六
级考试成绩达 425 分(含 425 分)以上者。
英语专业毕业生,参加自学考试专业计划中规定的第二外语
课程考试,成绩达到 70 分(含 70 分)以上。
(四)毕业论文成绩要求: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(含良好)
以上。
自学考试相关专业 毕业后 所取得的各门 课程成绩不能作为
学士学位申请的依据。
第 五 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授予学士学位:
(一)不符合申请条件者。
(二)在学习期间,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。
(三)在学习期间,因违反校纪、校规,受过学校严重警告
以上(含严重警告)处分者。
(四)在学习期间,因不能很好完成本职工作等原因而受过
所在单位的行政处分者。
—5—
(五)在学习期间,因犯有打架、斗殴、流氓、盗窃、贪污、
受贿、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,受到司法机关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者。
(六)在学习期间,有考试作弊行为者。
四、工作程序
第六条 学校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
学士学位终审一个月前,根据本细则的相关条款应向社会或办学单
位公布学士学位的申请条件、申请流程、材料要求等方面的信息。
第 七 条 凡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,须在规
定日期按规定方式向所在办学单位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。逾期不
予受理。
第八条 办学单位根据本细则相关授予条件对申请者材料
进行初审,由教务部门会同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复审。学校学
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教务部门、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的拟授予学
士学位名单进行终审,并决定是否同意授予申请者学士学位。
第九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终
审结果,颁发学士学位证书,网上进行电子注册,并将获得学士
学位者的相关材料归档。
五、附则
第十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,如发现有违反国
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,或者以作弊、剽窃、抄袭
等学术不端行为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的,或者有违反《中
—6—
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及本细则所规定的情形的,经校学位评
定委员会复议后,根据不同情形,决定是否撤销其学士学位。
被撤销的学士学位已注册的,学校将注销注册信息并报教育
行政部门备案。
第十 一 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和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 二 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《南京师范大学授予
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》(宁师继〔2015〕5 号)
同时废止。
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6 月 19 日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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