泰兴哪里可以报名自考本科?申请学位证书的要求是什么

泰州,泰兴2023-07-13 14:22:58
12 次浏览上元教育杜老师15061078364
价格:1元 公司名称:上元教育 具体地点:泰兴商城步行街西大门3楼 联系人:杜老师 南京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一、总则 第一条 我校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。为贯彻 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、《国务院学位委 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》和国 务院发布的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》,确保授予成人高等教 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细则。 二、申请对象 第二条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,参加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(函授、业余等)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相关专业课程学习,通 过考试后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,凡符合本细则的 各项条件,均可经院、校级办学单位推荐,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(证书上注明为: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)。 三、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参加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、业余等形式学习, 并同时具备下列诸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: (一)经学员所在单位或学院鉴定,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 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,爱岗敬业,遵守法律,遵守校规校纪。 —3— (二)专业课要求:能较好地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 的基本理论、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,课程学习成绩优良,具有初 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解决本学科实际问题的能力,学位主干课 程考核成绩均为 75 分(含 75 分)以上。 (三)学位外语成绩要求: 非英语专业毕业生,毕业前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(PETS) 3 级笔试考试(含听力),且成绩达到 60 分(含 60 分)以上。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视同达到我校学位外语要求: 1. 国家承认学历的英语专业本科(或以上)毕业生。 2. 我校本科(或以上)毕业且取得学士(或以上) 学位者。 3. 在原毕业院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、六级考试,四级或六 级考试成绩达 425 分(含 425 分)以上者。 4.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(二)考试(课程代码 00015) 成绩达到 70 分(含 70 分)以上者。 英语专业毕业生,毕业前须参加我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, 且成绩达到 60 分(含 60 分)以上。 (四)毕业论文(含毕业设计)成绩要求:毕业论文成绩合格。 第 四 条 凡参加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专业的学习和 考试,并同时具备下列诸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 学位: (一)经学员所在单位或学院鉴定,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 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,爱岗敬业,遵守法律,遵守校规校纪。 —4— (二)学位课程成绩要求: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到 70 分 (含70 分)以上。学位课程不得申请免考。 (三)学位外语成绩要求: 非英语专业毕业生,参加自学考试专业计划中规定的外语课 程考试,成绩达到 70 分(含 70 分)以上。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者,视同达到我校学位外语要求: 1. 国家承认学历的英语专业本科(或以上)毕业生。 2. 我校本科(或以上)毕业并取得学士(或以上)学位,且 原学位外语课程与现专业学位外语课程一致者。 3. 在原毕业院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、六级考试,四级或六 级考试成绩达 425 分(含 425 分)以上者。 英语专业毕业生,参加自学考试专业计划中规定的第二外语 课程考试,成绩达到 70 分(含 70 分)以上。 (四)毕业论文成绩要求: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(含良好) 以上。 自学考试相关专业 毕业后 所取得的各门 课程成绩不能作为 学士学位申请的依据。 第 五 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授予学士学位: (一)不符合申请条件者。 (二)在学习期间,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。 (三)在学习期间,因违反校纪、校规,受过学校严重警告 以上(含严重警告)处分者。 (四)在学习期间,因不能很好完成本职工作等原因而受过 所在单位的行政处分者。 —5— (五)在学习期间,因犯有打架、斗殴、流氓、盗窃、贪污、 受贿、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,受到司法机关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者。 (六)在学习期间,有考试作弊行为者。 四、工作程序 第六条 学校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 学士学位终审一个月前,根据本细则的相关条款应向社会或办学单 位公布学士学位的申请条件、申请流程、材料要求等方面的信息。 第 七 条 凡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,须在规 定日期按规定方式向所在办学单位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。逾期不 予受理。 第八条 办学单位根据本细则相关授予条件对申请者材料 进行初审,由教务部门会同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复审。学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教务部门、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的拟授予学 士学位名单进行终审,并决定是否同意授予申请者学士学位。 第九条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终 审结果,颁发学士学位证书,网上进行电子注册,并将获得学士 学位者的相关材料归档。 五、附则 第十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,如发现有违反国 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,或者以作弊、剽窃、抄袭 等学术不端行为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的,或者有违反《中 —6—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及本细则所规定的情形的,经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复议后,根据不同情形,决定是否撤销其学士学位。 被撤销的学士学位已注册的,学校将注销注册信息并报教育 行政部门备案。 第十 一 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和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。 第十 二 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《南京师范大学授予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》(宁师继〔2015〕5 号) 同时废止。 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6 月 19 日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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